Thu Apr 24
以案说法:隔夜醉驾“当严则严” 从严把握宽严尺度
2025-04-24
HaiPress
隔夜醉驾通常指行为人在饮酒后经过一段时间休息,次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到醉酒标准的情况。2023年11月21日晚,孙某华在家中饮用了大约半斤白酒。次日早上5点30分,他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并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8时许,他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当天,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完成2个订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华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随着醉驾行为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隔夜醉驾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有必要明确认定规则,指引类似案件处理,引领社会行为规范。
本案中,孙某华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只休息了5个小时左右,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节,可以认定他对自己的醉酒状态具有一定认知,但仍选择驾驶机动车上路,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案发时,孙某华正在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查获前已完成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实刑判决。
法官指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与饮酒后不久即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如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即使系隔夜或隔时醉驾,也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宽严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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