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车买房、恋爱期间消费算彩礼吗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规则

2026-01-09     HaiPress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各级法院对相关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明确,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也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法院认定这些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因此驳回了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

典型案例还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彩礼裁判规则处理。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赵某起诉请求李某返还彩礼及购车款。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批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闪婚”,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表示要离婚。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这次发布的“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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