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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车祸三人命案一审宣判 司机因口角超速酿悲剧
2026-01-09
HaiPress
1月9日,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景德镇中院判决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方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一辆特斯拉model3小型轿车从景德镇市珠山区观英小区出发前往御窑景巷吃饭途中,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与同车朋友孙某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廖某宇猛踩油门加速,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劝说其减速,但廖某宇仍继续加速。最终,廖某宇驾驶的车辆在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撞上了过马路的胡某、王某某及胡某抱着的11个月大的胡某某。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无法有效避让,导致三人死亡。经鉴定,廖某宇驾驶车辆碰撞前的速度约为129公里/小时。案发后,廖某宇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检方认为,廖某宇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于节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干道故意严重超速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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